石政发【2017】37号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土 地储备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 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原则 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是有效解决当前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 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 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遵循政府主导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以地为先原则,利益共享原则,问题导向原则,优化程序原 则,规范操作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开展。
二、健全土地储备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为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市长为主任,主管 市长为副主任,相关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 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蕞高 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市储委会下 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储委办),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受储委会 委托负责研究制订政策、制订具体事项操作规定、项目谋划、审核把关、 协调调度、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我市唯一经审批列入国 土资源部名录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对各做地主体进行 业务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做地(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集 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使土地达到开发 建设条件的过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市级和区级做地项目的 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等群众工作。
(三)市国控集团、市地产集团、市住建集团、市城投集团、市轨 道公司、市交投公司为市级土地储备做地主体,可参与全市范围内的做 地项目。
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或组建至少一家做地主体(必须是国有独 资企业),专项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做地工作。
做地主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报批做地方案,申请办理土地、规 划、建设、环保等手续,筹集和支付资金,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建设安 置房,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 等具体工作。
三、规划引导,计划管控,规范有序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一)编制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市储委办依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按照土地储备范 围、面积、规划用途和空间分布等编制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报 市储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制度。“一库”是指依据石家 庄市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将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等信息建立市级土地储 备资源信息库;“四计划”是指做地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 地储备资金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执行情况,各项计划年 内可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各项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未列入做地计划的项 目不予办理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等有关审批手续;未 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四、合理确定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分配,实行分级入库 根据财政体制的不同,按以下两种方式对市区土地收益进行分配。
(一)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范围内的做地项目按以下 规定执行:
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后,经市财政部门核算的国家规定 用途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其余部分缴入区财政部门;城中村、旧城 改造以外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土地出让后总价款 40%直接缴入市财政部 门,60%直接缴入区财政部门。缴入区财政部分,由区政府包干用于补偿、
安置、税费、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利润、工作经费等,超支不补,结余留 区财政部门。区政府按政策规定核定做地成本,并支付给做地主体。市 财政部门不再对做地成本进行评审、审核。
市级做地主体实施的做地项目,做地主体根据做地方案预付给区政 府做地费用。
(二)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方案由区 政府(管委会)自行编制,土地交易应纳入市级平台,统一出让管理。 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出让总价款 10%上 缴市财政部门,剩余全部归区政府(管委会)。如项目出现亏损,由区 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储委办审核报市储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上 缴比例。
五、合理确定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为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制定以下土地 补偿方式,具体地块补偿方式由市储委会确定,被收储土地的单位无权 选择补偿方式。重大或特殊项目土地补偿采取“一事一议”由市储委会 确定。
(一)按原用途评估方式补偿。出让土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给予补 偿,划拨土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的 60%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按预估出让总价款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 后,政府与原土地使用者按 4∶6 分成标准进行测算,给予一揽子补偿。 一揽子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
(三)土地出让前暂不支付补偿费,土地出让后扣除土地储备成本 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政府与原土地使用者按 4∶6 分成方式进行补 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成片区改造项 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不得采取此补偿方式。
(四)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政策给予补偿。
(五)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于土 地规划用途调整原因需要收回的,按原价与税费之和支付补偿费用,土 地出让后结算。另行出让有增值的,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增值部分
(六)除上述补偿方式外也可以采取同用途等价值置换方式补偿。
(一)城中村改造原则上按照“整案制”方式(指进行城中村改造 时,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整体分类统筹处置的方式) 全村统筹分期分类处置土地,以地为先,先行测算,合理确定城中村改 造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范围及交市政府储备或区政府(管委会) 管理土地范围。不实行“整案制”方式的,不予审批城中村改造和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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