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土地储备新政出台
2017年8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17土地储备意见》),整个文件共4392字,据了解,该文件并非头部次“面世”,早在8年前,也就是2009年10月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同样发布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2009土地储备意见》)。
从两份文件的执行时间来看,有效期都是五年。尽管两份文件“名称”一样,但是发布的时间决定了两份文件内容有很大区别,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石家庄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大环境已经变了。
《2009土地储备意见》中,对于总目标,指出“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
《2017土地储备意见》中,指出“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9土地储备意见》中,用“三个坚持”来概括了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地为先原则,利益共享原则,问题导向原则,优化程序原则,规范操作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开展。”
《2009土地储备意见》中,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主导,“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009土地储备意见》中,由石家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市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储备计划。
《2017土地储备意见》中,指出规划引导,计划管控,规范有序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3.各项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未列入做地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等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2009土地储备意见》中,指出“对城中村范围内改造后形成的净地进行收储……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的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1.城中村改造原则上按照“整案制”方式全村统筹分期分类处置土地,以地为先,先行测算,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范围及交市政府储备或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土地范围。
2.不实行“整案制”方式的,不予审批城中村改造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项目。
3.按照“整案制”方式处置土地,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后,剩余土地全部交市政府储备或区政府(管委会)管理。
整案制:指进行城中村改造时,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整体分类统筹处置的方式。
关于优化土地储备流程、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储备土地招商、建立考核体系,都是《2017土地储备意见》首次提出的的。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做地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做地主体拟定做地方案,向市储委办提出做地申请;市储委办报市储委会批准后纳入做地计划;各做地主体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条件成熟后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做地完成后入库储备,适时供应。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储备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储备土地交付竞得人前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管护,管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可以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招商,并统筹安排各类产业用地。储备土地供应时,土地成本实行区域统筹,按照不同产业类型分摊。对房地产项目用地适当提高分摊成本;对鼓励发展的文化、卫生、教育、体育、工业等产业类型项目可以降低分摊成本。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类产业制订相应政策。
市储委会根据做地计划和储备计划,向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做地主体下达任务,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管委会)重要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并加大权重。市储委办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做地主体的做地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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