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3]1 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4 【实施日期】2013.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3〕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进空港工业园加快发展,打造我市经济发展 新的增长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1 月 14 日
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以下简称“空港”)发展建设,构建园区现代产业
本办法适用于经石家庄空港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空港管委会)批准新
入驻“空港”的企业。入驻“空港”企业须符合“空港”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以“空 港”为注册地登记纳税,投资强度达到 250 万元/亩以上。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补贴、贴息、税收返还和奖励等方式支持在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5 亿元以上的工业、商贸、物流项目,能按计划竣工投产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实际投资 5-10 亿元(不含 10 亿元)的,按投资额的 0.5‰给 予补贴;10-50 亿元(不含 50 亿元)的,按投资额的 1‰给予补贴;50 亿元以上的,按 投资额的 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3 亿元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1 亿元以上
的高新技术项目,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对项目建设期内的银行贷款按基准利率全额贴 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入驻“空港”企业自投产或开业年度起,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
税的市级及以下分享部分,前 2 年全额返还企业,后 3 年返还 75%。
入驻“空港”企业在“空港”建立国家级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
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的设备设施购置补贴;取得国内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的,按单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 50%给予一次性技术研发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元。
鼓励开发建设符合“空港”产业规划的特色产业聚集区。特色产业聚集区项目
自建设年度起 5 年内,聚集区内新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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