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出台“住房租赁”新政
近日,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石家庄高新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其中明确,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至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落实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方案规定,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高新区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在高新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其适龄子女可在高新区接受义务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
落实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至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落实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方案还规定,拓宽渠道建设租赁住房,加快人才公寓建设、增加公租房实物配租供应。鼓励多主体供应租赁住房,鼓励个人依法依规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逐步形成租售并举的经营模式。
对新建并以自持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自持租赁住房资产作担保,可享受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企业信用加分等鼓励政策。
扶持培育规模化、专业化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购买或租赁闲置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对入驻高新区的租赁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各类程序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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