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业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房及硬化地面案
日对你未经批准在在正定县西平乐乡大寨村村东方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月在正定县西平乐乡大寨村村东方向,国道东侧,东至冯凤江林地、南至崔立新耕地、西至石家庄建业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北至正东照明有限公司范围内,违法占用大寨村土地,建设用地,符合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建厂房及硬化地面,目前厂房及硬化地面已完工。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县土地测绘技术服务中心宗地图、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头部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头部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五号裁量标准:一般,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52.61平方米(合5.93亩)土地;
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52.61平方米(合5.9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3.对非法占用的3952.61平方米(合5.93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共计395261元(叁拾玖万伍仟贰佰陆拾壹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平乐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或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账号141,缴款时请备注上西平乐乡。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正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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