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四区征地补偿标准公开征求意见--2022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见附件)。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时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矿区、高新区、正定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及没有出台补偿标准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遇到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收土地已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划拨用地项目的征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4500元/亩的标准拨付区政府;经营性政府储备地的征地工作经费在区政府返还收益中列支。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9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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