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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admin9个月前 (09-23)石家庄产业信息37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13来源:行政复议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50年2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山尹村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宁路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17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于2021年8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9月26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17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永久基本农田四至范围图》,征用我山尹村第九组西南区124.3亩永久基本农田违法:1、没有国务院批准文件。违反了《土地法》第三十三条“种粮、棉、油、糖的耕地是永久基本农田。”和第四十六条“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的法律规定;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关于张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回复”):“包括124. 3亩在内的地块属于规划用途中的允许建设区,并非基本农田,该地块于2020年12月3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没有国务院授权给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根据。2、没有《征用土地公告》。违反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应当在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和第四条“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法律规定;(1)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土地转用。”和第四款“土地征收。”的规定,被申请人回复“经查该地块属于征收并非征用。”是错误的。因为被申请人自己承认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而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2)被申请人回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于2020年10月29日在村委会公开栏进行张贴。”中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是不能与“征用土地公告”相混淆的。被申请人是没有国务院“征用土地公告”的。是《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三条已承认“无国务院批准文件”的。3、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组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回复“对于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了解,村委会有当时会议纪要可查。”是欺骗申请人的。村委会既然有会议纪要,被申请人为什么不搜集、不保存、不出具复印件呢?被申请人的回复,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是应当依法排出的。是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4、没有和我组及土地承包户签订《征用永久基本农田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规定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的法律规定;违反了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回复“对于没有和村民小组及村民签订法律平等的合同,经询问乡镇和村委会相关人员,该地块包括郑贵辰等10户近10亩,其余约214亩为村集体所有。均签有集体土地补偿登记和补偿安置协议,查询档案结果与上述相符。( 见附件10-15)”附件11中“土地使用人签字”的郑贵辰等10人都不是我组土地承包户。山尹村村委会在我组根本就没有土地使用权。附12-13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登记和补偿安置协议》中乙方户主签字的是镇政府书记。此协议既没有合同编号;也没有签订日期。纯属是无任何法律效力的无效协议。附14-15《协议》签字的郑贵辰。除不是我第九组土地承包户外,既没有合同编号,也没有签订日期,同样是一个无任何法律效力的无效协议。5、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1)没有给我组确认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给《土地所有权证书》;没有给我组土地承包户确认土地承包权,没有发给《土地承包权证书》。违反了第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规定。由山尹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4月7日出台的《第九组西南区土地分配方案》中头部条“对西南区苹果地分配,只确权不确地。”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没有给任何回复。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答复。(2)没有叫我组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没有叫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回复“土地现状调查表不要求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但在调查过程中一定要求指认,”违反了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叫签字确认。”的法律规定。(3)没有召开听证会。没有参加听证会农户报到、签名的《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没有叫农户自愿放弃听证填写的《听证送达回执》。违反了第十条“应当组织农户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没有依法给出答复。6、从2018年6月10日强迫不叫种玉米开始,荒芜已连续超过两年。应当叫我组承包户恢复耕种,而不叫恢复耕种。被申请人回复“经查询地块出让合同约定蕞早动工年限没超规定年限,不属于闲置土地,不存在荒芜和恢复耕种问题。”违反了《土地法》第三十八条“连续二年未使用,应当交由原村民小组恢复耕种。”的法律规定。并且现在仍然在荒芜。请责令被申请人出具该地块约定蕞早动工年限的出让合同。综上,被申请人征用我组124.3亩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违法,理应依法撤销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年]第17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张某某非[2021年]第17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地农户,与该《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无权提出请求撤销答复人作出的[2021年]第17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复议申请。经土地现状调查,答复人作出的[2021年]第17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山尹村郑贵辰等10户近10亩,其余约210亩为山尹村集体所有。均签订了土地补偿登记和补偿安置协议。复议申请人所称“没有发给《土地所有权证书》”,经了解,复议申请人争议的苹果园承包到期后,复议申请人没有同山尹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也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取得该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该事实已由复议申请人提交的原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2)鹿民一初字第0128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二)针对张某某复议申请所称其他问题的答复。1、关于复议申请人称“没有国务院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石家庄市2020年度第88批次用地涉及鹿泉区1个乡镇1个村,共1宗地,面积14.9373公顷(合224.0595亩),其中农用地14.9373公顷(耕地13. 3964公顷、农村道路1. 1451公顷、沟渠0.0892公顷、田坎0. 3066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2020年12月3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21] 1132号《关于石家庄市2020年度第88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关于复议申请人称“没有《征用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河北省规范性文件规定发布了《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1)石家庄市2020年度第88批次用地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非“征用”。(2)复议申请人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被废止,不再适用。(3)答复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 37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4号)规定要求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了《征地启动公告》并在山尹村镇人民政府公示栏、山尹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栏进行了公示。2020年10月29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山尹村镇人民政府公示栏、山尹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栏进行了公示。3、关于复议申请人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了解山尹村村民委员会当时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有会议纪要可查。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纪要不是征地报批组卷的所需资料。4、关于复议申请人称“没有和我组及土地承包户签订《征用永久基本农田合同》”,石家庄市2020年度第88批次用地,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承包地。5、关于复议申请人称“《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涉及问题”(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37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 24号),对征地组卷报批特别是征地前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冀自然资字[2020]24号文件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填写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根据该规定,不再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2)关于组织听证。冀自然资字[2020] 24号文件规定:多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9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已经明确告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并且山尹村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6、关于复议申请人称“荒芜已连续超过两年.....不叫恢复耕种”。该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21] 1132号《关于石家庄市2020年度第88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性质由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存在荒芜和恢复耕种问题。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张某某非[2021年]第17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地农户,与该《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且其复议申请内容于法无据,请求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张某某系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山尹村村民。2020年10月19日,鹿泉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事项进行了公示。2020年10月26日,山尹村镇人民政府、山尹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调查土地权属、清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情况,并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2020年10月29日,鹿泉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等事项进行了公示。2020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冀政转征函[2021] 1132号《关于石家庄市2020年度第88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4.9373公顷,其中,涉及山尹村郑贵辰等10户近10亩,山尹村村委会214.42亩。2021年3月12日,鹿泉区人民政府发布[2021年]第17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又查,申请人张某某不是《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案涉土地的承包合同,申请人与其复议所涉及的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头部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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