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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admin9个月前 (09-23)石家庄产业信息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服务和保障全市“4+4”产业发展,创新计划指标管理,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县域规模、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供地率、补充耕地完成情况、砖瓦窑复垦增减挂钩项目进展情况、闲置用地情况及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情况,切块下达各县(市、区),优先保障“4+4”产业发展项目,以及重大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及落实补充耕地的项目,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

  2、中心城区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月10日前提前预分切块下达各县(市、区),6月底前应执行完毕。逾期未执行的指标,6月底收回50%,8月底全部收回调整使用。指标已执行完毕的县(市、区)确有重大项目急需用地指标的,可在征地组卷报批材料除无计划指标外其他材料(如社保、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全部落实后,申请使用市级预留指标。

  3、中心城区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心城区用地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依据各区产业项目用地、征地率和供地率情况切块下达,原则上当年下达用地计划当年使用,蕞迟延期至下一年度1月底,逾期未执行计划全部收回统筹使用。高新区(含托管区)、循环化工园区、鹿泉区和藁城区安排产业项目不低于60%。

  4、计划指标要做到当年计划当年执行。对计划执行完毕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对计划执行情况较差的,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5、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行项目备案跟踪问效+对冲机制。各县(市、区)要将拟用地项目基本情况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表),并要在征地组卷报批时将备案表报送市国土局。在项目供地时,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协议,约定项目建设工期、容积率、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同时要约定,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按实际用地状况对未建设土地进行收回处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批后监管,在项目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定,严格按协议约定要求执行。

  1、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充分挖掘各自潜力,多造地、快造地、造好地。行唐、平山、赞皇、灵寿四个造地大县要高站位、顾大局,切实加快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进度,为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做出应有的贡献。

  2、各县(市、区)政府要用足用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全面核查和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含砖瓦窑)、农村闲置低效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和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全部纳入土地整治规划范围,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3、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使用好各部门资金,充分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创新实施方式,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投工投劳,加大补充耕地资金和人力投入,获取合理的土地收益。

  4、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协调国土、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审计、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简化流程,减少环节,压缩时间,提高效率。按照市级下达的年度任务,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倒排工期,按期施工,及时验收。补充耕地项目逐一确定立项、评审、招标、施工、验收时限,细化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5、加强对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施工等从业单位的甄别选用,对配合工作不力、影响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度的,三年内禁止参与全市土地整治项目。

  6、各县(市、区)要下大力提高耕地后备资源使用效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在符合设计规范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工程化施工,通过修筑石质田坎或采用装配式田坎等方式,减少非耕地占用面积,提高新增耕地比例,提高项目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提升新增耕地等级。

  7、各县(市、区)要蕞大限度提高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比例,新立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规模的80%,不达标的原则不予验收。已竣工准备验收的项目,施工区域内新增耕地率不低于80%,不达标的原则不予验收。已立项尚未招标的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设计方案,全力增加新增耕地比例。

  8、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增加土层厚度、改善土体结构、提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灌溉保证率和土地平整度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和等别,增加粮食产能。已立项未竣工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要变更设计方案,增加资金投入,提高耕地等别。

  (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规定:为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新增耕地的粮食产能,根据新增耕地面积和评定的质量等别计算;提质改造耕地的新增粮食产能,根据整治的耕地面积和提升的质量等别计算。)

  9、各县(市、区)要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投入,自行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增加的粮食产能,优先满足本辖区需求,剩余粮食产能纳入市级储备库,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市级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增加的粮食产能全部纳入市级储备库,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未按规定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或不注重提升耕地质量、不能增加粮食产能的县(市、区),不得使用粮食产能。

  10、市级调剂粮食产能实行有偿使用,1个粮食产能(即1亩耕地增加1个等别)价格确定为2万元。市级调剂安排的粮食产能所得收益和市级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的粮食产能转让收益,全部纳入市级补充耕地账户,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工作。县级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的粮食产能,由市政府调剂使用的,转让收益全额拨付给相应县(市、区)财政,也可以申请使用粮食产能等价调剂置换补充耕地指标。

  11、参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充分考虑原材料、人工等费用上涨因素,行唐、平山、赞皇、灵寿四个造地大县可适当提高补充耕地项目费用标准。在提高新增耕地比例、等别和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补充耕地项目财政预算原则不低于3万元/亩,各县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鼓励提升新增耕地等别,等别有提升的,可以适当提高费用标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自行制定费用标准。

  12、各县(市、区)要及时拨付补充耕地项目费用,补充耕地项目完成招标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合同约定分期拨付工程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拨付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80%。避免项目单位因长期垫付资金影响项目施工进度和造地积极性。

  13、落实相关补助费用,充分调动补充耕地积极性。对补充耕地项目涉及的农户自费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或自费修建的构筑物等进行适当补偿;农民自主开发形成的耕地,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或备案通过后,应对开发主体进行适当补助;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县级收益中落实土地整治(含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经费,拨付给国土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用于解决土地整治中各类问题;以上补偿、补助和工作经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对补充耕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14、占补平衡指标和粮食产能转让收益,市、县两级财政专款专用,市级收益的全部和县级收益的不低于30%纳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费用以及土地整治、保护耕地涉及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县城建设、园区建设及其他用途。

  15、补充耕地指标和耕地产能指标遵循县域自求平衡、市级统筹、适度调节的原则,鼓励各县(市、区)采取跨市异地补充耕地方式落实占补平衡。各县(市、区)要深挖潜力,保障本辖区用地需求,有后备资源而没有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市级不予调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情况从市级借用补充耕地指标,项目验收后及时归还。

  16、提高补充耕地指标利用质量和效益,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矿区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补充耕地指标调配,根据省市重点项目情况、土地投入产出比、亩均税收以及供地率、违法占地、闲置土地情况等因素,设定不同权重,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确定。调配的补充耕地指标只能用于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不得用于房地产和商业开发项目;市政府调配的补充耕地指标未按期使用的,收回重新安排,各区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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