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加快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记者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我市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十四五”期间,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积极推进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采取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实物配租优先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配租,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不予补贴。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辖区住建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略低于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对未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过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承租盘活方式筹集的市场租赁住房,并备案的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予以保障。补贴标准为:1-2人家庭,每月补贴90元;3人及以上家庭每月补贴150元。实施租赁补贴保障蕞长为5年。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所承租房源未在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对于户型面积,《实施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规定,要合理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时还提出了要确保住房品质。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在落实土地支持、简化审批流程、强化资金支持、降低税费负担等多方面都提出了详细的配套支持政策。尤其是在落实土地支持政策上,更是细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等不同土地性质,多维度提出了明确政策支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政策: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要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