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石家庄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发展建设,提升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承载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意见。
头部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石家庄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管委会辖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除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 【项目落户奖】鼓励优质企业到综保区落户。
在综保区有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租赁厂房仓库投资,下同)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
1.对新设立的外资先进制造类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下同)、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2.对新设立的内资先进制造类企业,首期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国际知名企业、国内综合物流3A级以上企业、国内快递行业前三名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有效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认定标准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有效固定资产投资或在综保区内租用办公用房或仓储用房面积达到认定标准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对连续三年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制造类企业在综保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窗口公司,开展国际贸易或财务结算业务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连续三年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商贸类企业在综保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窗口公司,开展国际贸易或财务结算业务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对新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且有进出口业绩、有纳税贡献并通过认定的,给予520万元奖励。
4.已运营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迁入综保区的,根据服务的企业数量,经认定后给予奖励。企业数量达到100家至150家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数量在150家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综保区设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对在综保区内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综保区内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面积达到认定标准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开办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或5亿元以上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鼓励区内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自头部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非保税加工企业年度区级贡献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该年度税收贡献率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经认定按该年度区级贡献的30%、50%、70%给予奖励。
3.自头部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保税加工企业年度区级贡献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该年度产出率达到1000万元/亩的,经认定按该年度区级贡献的30%、50%、70%给予奖励。
(二)现代物流业(仅限单体物流企业)
1.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保税仓储物流企业年出仓货值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自头部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非保税企业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该年度税收贡献率达到25万元/亩以上的,经认定按该年度区级贡献的10%、30%、50%给予奖励。
4.自头部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保税物流企业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且该年度产出率达到1000万元/亩以上的,经认定按该年度区级贡献的10%、30%、50%给予奖励。
1.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新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企业数量达到100家、200家、500家以上,且年出口额首次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迁入综保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增服务企业数量达到100家、200家、500家以上,且年新增出口额首次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在综保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C2C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万元、1000万元、2000 万元,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业务年会员会费收入突破100 万元且收费注册用户总量首次突破 2000个、5000个、1万个的平台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5.自头部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度区级贡献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该年度税收贡献率(不含进出口环节税收)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经认定按该年度区级贡献的30%、50%、7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集约高效奖】鼓励区内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项目有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 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500万元/亩以上的,分别给予实缴基础设施配套费50%、100%的奖励。
2.自头部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产出率达到1000万元/亩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100万元奖励。
1.项目有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 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实缴基础设施配套费50%的奖励。
2.自头部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出仓物流强度达到300万美元/亩以上或2000万元/亩以上或2000吨/亩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100万元奖励。
1.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有效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实缴基础设施配套费50%的奖励。
2.商贸展示类项目,有效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的,分别给予实缴基础设施配套费30%、50%的奖励。
3.自头部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商贸展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平效达到2万元/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重点产业扶持】对重点培育发展产业给予专项扶持。
1.【办公用房补助】 鼓励优质企业依托综保区开展国际贸易。
连续三年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企业在综保区内设立的窗口公司,从入驻之日起一年内自用办公用房的租金、水电及物业费,分别给予50%、100%的补助。
2.【仓储费用补助】鼓励企业在综保区开展仓储物流业务。
对入驻企业租用综保区内保税仓库1年以上,且年出仓量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或100吨以上的,按照存储货物的出仓量和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仓储费用补助:普通仓库10-30元/平方米/月;恒温恒湿库20-35元/平方米/月。自实际租用之月起两年内按上述标准全额补助,以后三年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单一企业仓储补助不超过50万元/年。
3.【业务拓展奖励】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对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费扶持且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奖励,单一企业每年蕞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该年度区级贡献5%20%的研发费用补贴。
2.对有效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项目,且容积率达到规划要求区间值80%以上的,按照项目实缴代征土地费用给予30%、50%、100%的补贴。
3.对于入驻企业租用综保区内标准厂房1年以上,有效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0.5万元/平方米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2万元/平方米以上的先进制造类企业,根据企业实际使用的面积,按照每月10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自实际租用之月起两年内按上述标准全额补贴,以后三年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贴,蕞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厂房租金总额。
4.鼓励企业进行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生产。
(1)经认定的十万级以上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给予实际改造或建造成本30%100%的补助,蕞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
(2)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给予购置金额20%的补贴,单一企业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5.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设备设施购置补贴,蕞高不超过设备设施购置总价款的30%;取得国内首台装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按单台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技术研发补贴,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6.对企业引进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经认定,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及以下留成部分给予30%100%的奖励。
1.对3A级以上单体综合物流企业和国际国内知名快递物流企业新设立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项目,从事面向全国或华北区域、国际专线的营运总部、商品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采购中心等经营活动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企业补贴,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建成后三年内成功引进20家以上物流业企业入驻开展业务的现代物流园项目,并形成现代物流全产业链的,园区年营业收入总和达到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法人单位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对有效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且容积率达到规划要求区间值80%以上的,按照项目实缴代征土地费用给予20%、50%、70%的补贴。
融资租赁企业在综保区内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以下奖励:
1.自头部笔租赁业务收入开始年度起5年内,在综保区经营期满1年,且年度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当年度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年度区级贡献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区级贡献的70%给予奖励。
2.对购入单台(套)设备在100万元以上,并被综保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实际合同履行租赁费用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200万元。
3.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实际合同履行租赁费用总金额的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综保区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管委会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现严重社会信用负面行为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所有优惠。
第七条 在综保区内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经石家庄综保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可以参照适用本意见。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河北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河北省商务厅廊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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