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去库存出新政支持引导房产企业租售并举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峻峰)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调控土地供应节奏;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租赁……日前,石家庄市结合商业办公用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实际,出台了《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旨在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细则要求,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调控土地供应节奏;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适当降低商服用地供应总量。对于已出让或划拨、已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对于未出让或划拨、未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位于新客站、老火车站、北站等区域规划的商业服务业核心区,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对于调查数据明确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在满足环保、日照、公共设施配套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性质,并结合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比例,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比例蕞高不应超过60%。
细则提出,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并合法稳定居住的购房人子女,符合相关入学条件后,由所购商业办公用房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设立房屋租赁企业,满足不断增长的房屋租赁需求。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后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按照设计规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后出租,此类改造建筑享受国家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支持政策。
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房屋;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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