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南罚决〔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3-04-10 15:13
单位名称:石家庄一科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石家庄赵县南柏舍镇生物产业园。
本机关于2023年 3月20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厂房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4月2日在南柏舍镇北李家疃村村西,东至汪洋沟、南至河北嘉一医药有限公司、西至兴园大道、北至河北广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范围内,违法占用北李家疃村集体土地21245.91平方米(地类:耕地20306.91平方米,园地754.0平方米,农村道路185.0平方米)建设工厂,目前该地块上建有围墙、厂房、办公室、消防水池、辅助用房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赵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赵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3年)、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等证据。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24918.2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玖佰壹拾捌圆贰角)。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2、没收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424918.2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玖佰壹拾捌圆贰角)。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赵县支行,账号: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4-0032
发布时间:2023-04-10
单位名称:石家庄一科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石家庄赵县南柏舍镇生物产业园。
本机关于2023年 3月20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厂房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4月2日在南柏舍镇北李家疃村村西,东至汪洋沟、南至河北嘉一医药有限公司、西至兴园大道、北至河北广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范围内,违法占用北李家疃村集体土地21245.91平方米(地类:耕地20306.91平方米,园地754.0平方米,农村道路185.0平方米)建设工厂,目前该地块上建有围墙、厂房、办公室、消防水池、辅助用房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赵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赵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3年)、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等证据。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24918.2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玖佰壹拾捌圆贰角)。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2、没收非法占用的21245.9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424918.2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玖佰壹拾捌圆贰角)。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赵县支行,账号: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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