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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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4年3月1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村东,东至耕地、南至住宅、西至道路、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东兆通村集体土地(农用地,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977.98平方米(1.47亩)建简易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77.98平方米(1.47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耕地上的977.9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9559.6元(壹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陆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5月1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村东,东至厂房、南至耕地、西至道路、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东兆通村集体土地(农用地,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157.06平方米(0.24亩)建简易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3月5日,在西兆通镇东兆通村东,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道路、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东兆通村集体土地(农用地,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497.90平方米(0.75亩)建彩钢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5月1日,在西兆通镇十里铺村西南,东至厂房、南至耕地、西至道路、北至道路范围内,违法占用十里铺村集体土地(农用地,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5961.37平方米(8.94亩)建厂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61.37平方米(8.94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耕地上的5961.3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9227.4元(壹拾壹万玖仟贰佰贰拾柒元肆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5年3月10日,在西兆通镇东杜庄村东南,东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空地、北至厂房范围内,违法占用东杜庄村集体土地(农用地,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305.19平方米(0.46亩)建厂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5.19平方米(0.46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5.19平方米(0.4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305.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103.8元(陆仟壹佰零叁元捌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5月1日,在西兆通镇东杜庄村村南,东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空地、北至厂房范围内,违法占用东杜庄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539.69平方米(0.81亩)建厂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9.69平方米(0.81亩)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539.6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396.9元(伍仟叁佰玖拾陆元玖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06年9月15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村北,体育北大街与古城东路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围墙、西至空地、南至围墙、北至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北高营村集体土地540.94平方米(0.81亩,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建库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0.94平方米(0.81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40.94平方米(0.81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40.94平方米(0.81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0818.8元(大写:壹万零捌佰壹拾捌元捌角整)。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钢材市场西北侧,东至彩钢房、西至水泥路、南至水泥路、北至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长安区谈固街道办事处白佛村集体土地1768.42平方米(2.7亩,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建彩钢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68.42平方米(2.7亩)土地;2、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768.42平方米(2.7亩)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7684.2元(大写:壹万柒仟陆佰捌拾肆元贰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5年8月27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高营大街与御城路交口西南侧80米处,东至空地、西至耕地、南至空地、北至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长安区高营镇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土1060.19平方米(1.59亩,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建钢结构大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60.19平方米(1.59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60.19平方米(1.59亩)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耕地1060.19平方米(1.59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1203.8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零叁元捌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高营大街与御城路交口西南侧,东至房屋、西至空地、南至围墙、北至御城路范围内,违法占用长安区高营镇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土地2580.23平方米(3.87亩,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建停车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80.23平方米(3.87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80.23平方米(3.87亩)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耕地2580.23平方米(3.87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51604.6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零肆元陆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4月2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建华北大街与北二环东路交口东北侧100米处,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林地、北至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长安区高营镇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土地382.04平方米(0.57亩,其中耕地341.16平方米(0.51亩);有林地40.88平方米(0.06亩)。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未占用基本农田)建彩钢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2.04平方米(0.57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耕地341.16平方米(0.51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6823.2元(大写:陆仟捌佰贰拾叁元贰角),对非法占用有林地40.88平方米(0.06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613.2元(大写:陆佰壹拾叁元贰角),共计人民币7436.4元(大写:柒仟肆佰叁拾陆元肆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3月10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建华大街与桃园路交口东南400米处,东至彩钢围挡、西至耕地、南至空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长安区高营镇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土地1481.65平方米(2.22亩,其中耕地1255.41平方米(1.88亩);农村道路226.24平方米(0.34亩)。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未占用基本农田)建停车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81.65平方米(2.22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耕地1255.41平方米(1.88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25108.2元(大写:贰万伍仟壹佰零捌元贰角);对非法占用农村道路用地226.24平方米(0.34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3393.6元(大写:叁仟叁佰玖拾叁元陆角),共计人民币28501.8元(大写:贰万捌仟伍佰零壹元捌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7月10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御城路南,高营大街西侧170米处,东至停车场、西至空地、南至林地、北至御城路范围内,违法占用长安区高营镇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土地4117.97平方米(6.18亩,其中耕地3110.12平方米(4.67亩);设施农用地1007.85平方米(1.51亩)。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17.97平方米(6.18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117.97平方米(6.18亩)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耕地3110.12平方米(4.67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
人民币62202.4元(大写:陆万贰仟贰佰零贰元肆角),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1007.85平方米(1.51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15117.75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壹拾柒元柒角伍分),共计人民币77320.15元(大写:柒万柒仟叁佰贰拾元壹角伍分)。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10月15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御城路南,高营大街西侧150米处,东至耕地、西至房屋、南至耕地、北至御城路范围内,违法占用长安区高营镇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土地3172平方米(4.76亩,其中耕地3098.57平方米(4.65亩);设施农用地73.43平方米(0.11亩)。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未占用基本农田)建停车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72平方米(4.76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72平方米(4.76亩)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耕地3098.57平方米(4.65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61971.4元(大写:陆万壹仟玖佰柒拾壹元肆角),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73.43平方米(0.11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1101.45元(大写:壹仟壹佰零壹元肆角伍分),共计人民币63072.85元(大写:陆万叁仟零柒拾贰元捌角伍分)。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1998年8月18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高营大街以西,御城路南侧100米处,东至高营大街、西至无名路、南至富瀛苏园小区、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长安区高营镇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土地31658.96平方米(47.49亩, 其中耕地5005.80平方米(7.51亩);建设用地26653.16平方米(39.98亩)。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未占用基本农田)建污水处理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658.96平方米(47.49)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耕地5005.80平方米(7.51亩)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耕地5005.80平方米(7.51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00116元(大写:壹拾万零壹佰壹拾陆元),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6653.16平方米(39.98亩)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266531.6元(大写:贰拾陆万陆仟伍佰叁拾壹元陆角),共计人民币366647.6元(大写:叁拾陆万陆仟陆佰肆拾柒元陆角)。
石家庄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住宅楼案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3月8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西古城村北,石太高速以南,东至龙溪城一期、西至悦澜湾小区、南至道路、北至围墙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古城村集体土地39710.99平方米(59.57亩,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710.99平方米(59.57亩)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39710.99平方米(59.57亩)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191329.7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壹仟叁佰贰拾玖元柒角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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