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建古宅开发商获利4千余万
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原村党支部书记缐某和现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张某,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将集体土地出租给开发商建仿古三合院等。开发商因此获利4017万余元,该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获利110万元。
记者昨天获悉,怀柔法院一审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两名开发商王某和姚某有期徒刑3年半、3年,村官缐某和张某则均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两名开发商已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缐某和张某都住在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缐某于2004年8月至2009年7月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于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任该村经济合作社社长,2007年6月至2009年9月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9月至今任村党支部副书记。
开发商王某和姚某曾为夫妻,2009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曾分别任北京伍陆风情生态种植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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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6月至去年6月间,上述4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形式,以梭草村经济合作社名义对村东土地合作招租。王某、姚某负责在承租的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仿古三合院等住宅以及划分地块并约定承租地块者可自行建设房屋;缐某、张某则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与承租人签订为期30年并可续租20年的承租合同,将王某二人所建的仿古三合院等住宅以及划分地块的50年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的所有权非法转让。
经查,4名被告人违法建设占地面积及划分少有地块共计172.58亩,违法建设占地面积74.25亩,该土地已严重损坏,难以恢复原地貌;划分少有地块面积为98.33亩,该土地未进行非农建设,基本维持原地貌。王某、姚某非法所得共计4017万余元;梭草村经济合作社从该项目非法所得110万元。
开庭时,缐某和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缐某的辩护人则认为,缐某不构成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提出涉案土地在出租之前存在严重的非法盗采沙石的情况,为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缐某经村里民主程序通过后,将涉案土地出租。另外,公诉机关认定,缐某的犯罪时间持续到去年6月,而缐某2009年7月就不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卸任后的犯罪事实不应由缐某承担。
张某的辩护人也提出,涉案土地在出租前被盗采沙石严重,为防止盗采沙石、保护土地资源,经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涉案土地出租,张某作为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在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签字,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另外,两名村官的辩护人都认为他们的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建议法院结合其他情节对他们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两名开发商则均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王某辩称,自己没有与任何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且起诉书认定的4000多万元非法收入与事实不符。姚某称,自己根本就没有参与本案。
对于两名村官的辩解,有的村官和村民并不认可。
当时的村党支部支委、村委会副主任、村民代表等人证言显示,2005年5月,缐某召集村支委、村社员代表开会,缐某称,“北京伍陆风情生态种植园要租村东300亩沙坑地搞大棚种植、采摘和观光,1亩土地的租金是300元”,并解释说项目建成,能解决村民就业,村里还能增加收入,蕞后大家都同意。排名前列年,开发商象征性地建了大棚,但第二年开始就建了仿古式民宅。当时,购买人开的房屋购买******是由村里开的银钱收据,盖有村里公章,但购房款由北京伍陆风情生态园的人收,村里只收取1万元项目合作费。
据当时北京伍陆风情生态种植园有限公司的会计证言,当时他每天收的房款都是下班前交给王某、姚某。
怀柔区杨宋镇政府村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作证称,2005年发现“伍陆民族风情园”违法建设施工,当时只有一栋平房与温室大棚的连体建筑主体基本完工,村镇管理办公室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后来又陆续多次下发《停工通知书》并向区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但对方依然在建。
市国土局怀柔分局工作人员也称,杨宋镇向区国土分局举报“伍陆民族风情园”违法建设后,区国土分局成立专案组,给开发商王某发了《谈话通知书》和《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区政府采取过两次“双停”措施。对王某所在的公司发过《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去年,“伍陆民族风情园”违法建设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怀柔国土局经审查认为王某的公司非法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并移送至怀柔公安分局。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等4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鉴于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张某自愿认罪,故对两名村官依法从轻判处。
判决后,王某和姚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已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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