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600812):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可收回金额评估咨询报告
华北制药(600812):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可收回金额评估咨询报告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20:21:00中财网
原标题:华北制药: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可收回金额评估咨询报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其他应收款
-搬迁停工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
一、本评估咨询报告参照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评估咨询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咨询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评估咨询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
估咨询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人员提示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应当正
确理解和使用评估咨询结论,评估咨询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咨询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相关当事人申报并经其
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资产评估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主要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咨询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人员与评估咨询报告中的评估对
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受评估咨询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评估咨询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咨询结论的影响。
八、资产评估人员对设备等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了解使
我们不具备专业鉴定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咨询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咨询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 况并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咨询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咨询报告正文。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的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测算。现将评估咨询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
款-搬迁停工损失按照个别计提法进行减值测试,为此,需要对涉及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测算,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相
评估范围: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的
相关资产(包括涉及的 41宗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和搬迁导致不再使用的设备)。
评估方法: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法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所属其
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账面价值为 178,971.79万元,纳入评估范围内资产可收回金额为 186,069.33万元。
本评估咨询报告仅为评估咨询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
考,评估咨询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
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评估咨询报告中载明的假设、
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咨询结论的影响。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其他应收款-搬
迁停工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的相关资产在 2023年 12月 31日的预计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分析测算。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包括产权持有单位的年报审计师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
名 称: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北制药)
类 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88号
经营范围:药品的生产、销售(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有效期限经
营);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医药中间体、植物提取物、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货物仓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需审批的除外);普通货运;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医药化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经营或咨询服务,机器设备清洗、机电仪安装、检定检修;粮食、包装材料、化妆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日常百货、服装、建筑材料、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塑橡制品、汽车配件、办公家具、润滑油、五金、仪器仪表、药用玻璃型、化学试剂、机械设备、电器机械及零配件的批发、零售(以上事项需前置审批的除外);卫生用品的销售;房屋租赁;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药用辅料(重组人血白蛋白)、栓剂、酊剂、散剂、空心胶囊、合剂、滴丸剂,口服液、溶液剂的生产;重组人血白蛋白(非血液制品、非药品)的生产、销售;兽药销售;消杀用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批发;计生用品(药品、需审批的医疗器械除外)、保健品、药用中间体、植物提取物零售;药用玻璃瓶、日用玻璃制品、纸张、有色金属、焦炭的批发、零售;中药类产品、中西药、生物技术产品、农兽药及综合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普通环境猫的生产、销售(凭《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经营);药品检验服务;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加工、生产、销售。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等)。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华北制药厂(现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药集团”)投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并经募股于 1992年 8月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 11月 8日,华北制药股票上网发行,股票名称为“华北制药”,股票代码为 600812,发行数量为 7,000万股,1994年 1月 4日,华北制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额评估咨询报告
股配 3股,以 1997年 7月 28日为股权登记日、每 10股配 1.818股,以1999年 1月 26日为股权登记日、每 10股配 3股,完成三次配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169,394,189.00元;按照华北制药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华北制药与华药集团签订的《以股抵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407,484,887.00元,此次减资完成后华北制药的注册资本为 761,909,302.00元。
华北制药2006年 8月 7日召开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冀国资发产权[2006]210号文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6]594号文同意,华北制药以总股本 761,909,30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股本 3.5股,非流通股股东将应得转增股本全部转送给流通股股东,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此方案实施完毕后,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基数,原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共计增加266.668.256股,华北制药总股本由 761,909,302股增加至 1,028,577,558股,华北制药注册资本相应的由人民币 761,909,302.00元增加至
2011年 11月 9日,华北制药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2012年 8月 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21号文《关于核准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华北制药向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增发 350,000,000股,增发完毕后,华北制药总股本由 1,028,577,558股增加至 1,378,577,558股,华北制药注册资本相应的由人民币 1,028,577,558.00元增加至 1,378,577,558.00元。
2013年 8月 2日,华北制药2013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2013年 12月 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39号文《关于核准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华北制药向冀中能源集
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的年报审计师和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
损失按照个别计提法进行减值测试,为此,需要对涉及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测算,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相
评估范围: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的
相关资产(包括涉及的 41宗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和搬迁导致不再使用的设备)。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与原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土地收回(购)合
同,原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支付土地补偿金”和返还“公开出让后的土地收益(公开出让后的土地增值部分)”的方式,有偿收回产权持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与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的《企事业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合同》,即上述土地收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石家庄市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15 号)“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 60%”,且“扣除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利息(利息以财政部门认定的数额为准)及其他费用”之后的金额,对产权持有单位进行补偿。
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已依照上述协议将纳入本次评
估范围的 41宗土地使用权注销;根据上述协议及产权持有单位说明材料,产权持有单位享有退城搬迁改造涉及的被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共 41宗,原为生产厂区用地、铁
含销售公司地 块,已出让且 未结算
石家庄市长安 区华清街西华 药通道
石家庄市长安 区北二环东路 南侧
石家庄市长安 区丰收路南 142号东侧
石家庄市长安 区建华北大街 西
石家庄市长安 区北二环东路 南侧
石家庄市长安 区翟营北大街 西侧
不含已出让且 未结算部分 91.08㎡
部分空 地、单层 厂房、多 层建筑
石家庄市长安 区华清街 20号
石家庄市长安 区体育北大街 东
2.搬迁导致不再使用的设备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为搬迁导致不再使用的设备资产,根据
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账面原值合计 4,002.74万元。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设备主要为因退城搬迁不再用的生产及辅助
生产设备,共 403项,主要分布在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厂区内,部分闲置、部分利旧使用。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本次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未经审计,但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类别、资产数量清单已经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取得额评估咨询报告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金额。
参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十八
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资产存在减
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本次执行退城搬迁过程中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相关资产减值
测试评估业务,确定价值类型对应的会计计量属性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 12月 31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咨询结论有效
地服务于评估目的,由委托人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7月 2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10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12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86号,财政部令第 97号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 8月 26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8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10月 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9.《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1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76号); 14.《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5.《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691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20.《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8.《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3.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合同;
2.金融机构历史存贷款基准利率;
3.评估基准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 额评估咨询报告
6.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8号—资产评估
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2.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产清单;
3.委托人提供的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表
4.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 5月 17日关于公布《石家庄
市中心城区部分地块控规动态维护方案(第 21次、第 22次规委会项目报批稿)》的公告;
5.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 10月 24日关于公布《石家庄
市二环路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公告;
6.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一)评估方法选取的会计计量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资产存在减
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1.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规定,按照公
允价值计量层次,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确定依次考虑以下方法计算: (1)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
(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
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额评估咨询报告
(3)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可获取的蕞佳
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蕞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规定,无法可
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资产评估师应当取得经管理层批准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根据已获取的资料,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部分资产可获取公平交
易中销售协议价格,部分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且无法取得产权持有单位经管理层批准的纳入本次评估范围资产未来经营成果预测资料,故本次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法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的相关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其中,在公允价值计算中,根据各类资产特点选用不同的方法。
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
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以确定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
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过程中涉及的 41宗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和搬迁导致不再使用的设备。
(1)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公允价值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原土地收回(购)合同,政府以“支付土地
补偿金”和返还“公开出让后的土地收益(公开出让后的土地增值部分)”的方式,有偿收回产权持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补偿金分别在“合同生效后”、“地上房产注销并将注销手续交付”、“该宗地块公开出让后”分批次支付给产权持有单位,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已收到部分土地补偿金。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原土地收回(购)合同补充协议《企事业单
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合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石家庄市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15 号)“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 60%”,且“扣除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利息(利息以财政部门认定的数额为准)及其他费用”之后的金额,对产权持有单位进行补偿。据此,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按如下方式计算: 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土地出让总价款×60%-已取得土地补偿费、
对于已出让土地,即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已完成公开出让的土地(含
评估咨询报告日前已出让),依据相关地块出让公示信息确定土地出让单价,乘以土地出让实用地面积,确定土地出让总价。
对于待出让土地,即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公开出让的土地,
采用市场法评估确定土地单价,乘以预计土地可出让实用地面积,确定土地出让总价。
上述待出让土地采用市场法评估确定土地单价,采用市场法的理
未采用收益法:由于待估宗地所处区域类似土地出租交易案例较
少,无法合理确定待估宗地年净收益。
未采用成本法:待估宗地主要位于主城区范围,区域土地市场价
未采用基准地价法:区域发布的基准地价对应基准日距本次评估
基准日超过 3年,区域地价变化较大,原基准地价不能有效反映区域土地市场价值。
采用市场法:类似用途土地交易市场比较活跃,可选取足够数量
的可比交易实例,故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待估宗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评估
基准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宗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宗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宗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市场法计算公式:
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评估基准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期日地价指数;
C--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D--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使用年期修正指数/比较实例使用年期修正指数。
②已取得土地补偿费、利息及其他费用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已取得土地补偿费资产明细,评估人员核对了
相关合同、部分进账单和明细账,土地补偿费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款日期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周期按收款日期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之间年限。
委托人未提供其他费用明细及金额,本次评估中其他费用按 0计
(2)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地上物拆除费用,因北
元分厂(华药南院地块内)、汽车队、制剂公司 2车间尚未搬迁无法确定待拆除明细,故未考虑地上物拆除费用;其他地块结合地上物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拆除费用。
纳入本次评估的设备以生产及辅助生产设备为主,由于相关设备
在搬迁过程中陆续退出生产线,并陆续进行拆解搬离,与其他设备混杂,部分闲置、部分利旧使用,评估人员对部分资产进行了抽盘,对部分资产以往清查资料及账务资料进行了查阅,同时由委托人提供说明,由委托人对资产的真实性提供保证。本次评估结合类似设备情况,采用综合回收率估算设备类资产可收回金额。
的资产实施了评估程序。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2024年 2月 19日,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
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并与委托人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接受委托后,项目组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以及时间计划,
拟定了具体的评估工作计划,组建评估团队。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额评估咨询报告
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相关当事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指导产权持有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产权持有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
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产权持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
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该表有无漏项,同时反馈给产权持有单位对上述表格进行完善。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产
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或替代程序,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勘查方法。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核实结果,并和产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充
分沟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进行查验,对权属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产权持有单位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说明文件。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
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
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咨询结论,撰写并形成初步评估咨询报告。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
评估咨询报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完成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咨询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评估咨询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出具并提交正式评估咨询报告。
本评估咨询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假设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
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假设评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按设定面积及规划条件完成公开出
(三)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纳入评估范围
(五)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报告
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本评估咨询报告评估咨询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
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资产评估人员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咨询结论的责任。
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适当资产评估程序,采
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法形成的评估咨询结论如下:
企业申报的退城搬迁过程中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账面价值为
178,971.79万元,在评估假设成立的前提下,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法,计算的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的相关资产(包括涉及的 41宗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和搬迁导致不再使用的设备)可收回金额为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咨询结论但非评估人员
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评估咨询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
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委估范围内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未经审计,如果审计后
发生重大变化将对评估咨询结论构成影响。
(三)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土地收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退城搬迁
过程中土地出让收益返还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基础。至本次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部分宗地尚未完成“土地出让”,在蕞终进行“土地出让”时,各宗地可出让面积及规划条件可能与本评估咨询报告中设定的宗地条件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包括但不限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经营性用地中的铁路线路用地、水井用地等未明确规划的地块被明确规划为道路、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待深入研究用地、生产研发用地蕞终可出让面积及规划条件与本次评估中设定条件产生重大差异;本次评估范围中列为非经营性用地部分调整规划为经营性用地或作为保留资产返还产权持有单位等,这些差异均可能导致“土额评估咨询报告
益返还款可收回金额发生变动。鉴于评估对象的上述特征,本次评估咨询结论,仅在本评估咨询报告设定条件下成立,因各种原因导致实际情况与本评估咨询报告中设定条件存在差异时,本评估咨询报告及评估咨询结论需做出相应调整,否则不可被使用。
(四)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41宗土地使用权已注销
至本次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41宗土地使用权已被政
府收储且土地权属证书已注销;根据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提供说明材料,依据该 41宗土地的“土地收回(购)合同”(第石收储 2008(03)号、石收储 2008(04)号、石收储 2008(05)号、石收储 2008(06)号、石收储2008(07)号、石收储 2008(14)号)及补充协议,产权持有单位享有该 41宗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款的收益权,即该 41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 60%”,且“扣除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利息(利息以财政部门认定的数额为准)及其他费用”之后的金额;其中“土地收回(购)合同”(第石收储 2008(14)号)及补充协议签署单位分别为华北制药集团海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其他上述“土地收回(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单位均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履行了对相关合同及协议的一般核实程序,但并非对上述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实现性提供保证。
(五)设定的可出让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容积率等土地规划条
至本次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41宗土地使用权中,部
分宗地的可出让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及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尚不明确,本次评估中,需对可出让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及土地容积率等重要的土地规划条件进行设定。根据委托人对土地规划条件的初步设定,在复核了部分规划资料的基础上,评估人员结合实地勘查情况对主要土地规划条件进行了合理设定,但该设定仅作为本次评估确定“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假设前提,且不能排除在可出让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及土地容积率等土地规划条件上,与蕞终挂牌出让时土地规划条件存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