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洪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发布时间:2022-05-13来源:
正曲 罚决〔2022〕第00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金志洪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年4月7日
身份证号:13012319********14 住址:正定县南楼乡***村
根据 下发卫片,本机关于2022年3月10日对你在根据2021年8月份河北省卫片发现,你在西叩村村北,东至家具厂,西至厂房,北至水泥管厂,南至道路范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违法占用西叩村集体土地两处共计3182.93平米(4.78亩)亩建厂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西叩村村北,东至家具厂,西至厂房,北至水泥管厂,南至道路范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违法占用西叩村集体土地两处共计3182.93平米(4.78亩)建厂房。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以上30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正定县曲阳桥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82.93平米(4.78亩)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82.93平米(4.7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35012.23元。(大写叁万伍仟零壹拾贰圆贰角叁分)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3182.93平米(4.78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3182.93平米(4.78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05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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